红柳法学大讲堂

东南大学汪进元教授做客红柳法学大讲堂第八期

发布时间:2017-06-25 00:00:00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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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进元教授在做报告

    2017624应法学院邀请,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汪进元教授做客红柳法学大讲堂,并作了“法律是什么?既定规范还是待证规范”的主题报告,报告会由吕志祥院长主持。 

    汪教授的报告结合中外,全面呈现了不同社会背景及历史渊源之下中外法律的差异及各自的独到之处,告诉我们要学好法律,进行理性的分析,做一个有思想的法律人。首先,汪教授用案例展现差异,阐述法律是什么。用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组案做为本次讲座的开头,独特且具有吸引力,提出美国联邦一开始的平等法律思想,即“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权力”,并用了两个现实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思想在美国法律中的落实情况。汪教授提出,为什么相同的案件事实、依据同一宪法条文会做出不同解释?接着,汪教授分别用“入户抢劫”、“继承权纠纷”等四个极具特色的刑法案例与民法案例说明了中国法律缩小或者扩大法律解释问题的普遍现象,并提出法律实践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法是什么等问题。

    随后,汪教授结合法律概念的法哲学之争,说明了中国学者关于法的概念之争以及不同观念之下法的定义、性质、制定以及法律是什么等问题,并从法律和法律渊源的角度讲解了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概念之争。汪教授认为,中国学者关于法律的概念偏重于法律的静态描述,窄化了一国法律体系的应有范围;而西方学者强调法律裁判之于法律的形成力,明确主张“个体规范”与“文本规范”的区别。汪教授提出,既定规范预设了个案规范的前提和基础,个案规范是既定规范的具体化和特定化;由此,我们的法律实践必须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最后,汪教授列举出我国的既定规范,对既定规范的价位秩序进行说明,宪法的地位和效力最高,法律、规范、规章等的地位和效力依次递减。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既定规范的证成功能,证成功能包括协调请求权基础的整合功能、选择个案规则的导控功能以及续造个案规则的定格功能。

报告结束后,同学们踊跃举手发问,汪教授就同学们提出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如何平衡”、“社会舆论对法律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解答。报告会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