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培养

研究生明德堂读书会第十四期——研读《唐律•名例篇》

发布时间:2017-11-07 00:00:00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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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明德堂读书会”第十期于20171030日成功举办。读书会由穆永强老师主持,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读书会主题是“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从《唐律·名例篇》看唐代法制中天理、人情与国法”。

同学们在课前进行了深入细致地预习,在读书会上大家踊跃发言。王昭同学首先发表看法:“唐律疏议为大陆法系的代表,而名例律作为总则又是其精华部分。”洪艳同学表示赞同,说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即德礼和刑罚是治理国家、教化百姓的相辅相成的两大措施,基本精神贯彻了三纲五常的准则。”康飞飞同学谈及《唐律疏议》中的名例篇时,把刑罚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再加上十恶制度和官当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有体系的刑罚惩罚制度。故意与过失、初犯和累犯、自首减免、老幼减刑,以及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入罪者举轻以明重等制度的规定,在实行刑罚治理国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人情、人权,而不是冷冰冰的刑法条文。管慧慧同学接着发表自己的看法:“天理,国法与人情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概念,中国古代的立法,司法无不与之相关。《唐律疏议》中将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天理与人情一致,人情与国法想通,国法将天理规范化、具体化,天理体现为国法,国法成为天理的化身,国法与人情同样具有一致性。”汪亚哲同学提到:“唐律认为国法中的刑律是圣人模仿天地雷电、秋霜的天理而制定的。而其目的在于防范于未然,而不是惩罚,圣人心中存着博爱之心,只有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它,体现了唐代在运用国法时也要兼顾人情。”刘凯威同学讲道:“《唐律》对于前朝的死刑已经减少许多,这也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治国理念——注重人情,勿滥酷刑。虽然唐朝的死刑削减极多,但是国家的安定和昌盛足以说明国法的开明才是真正的顺应天理、体恤民情。人民敬畏法律和遵循社会秩序并不只能依靠严刑峻法。”脱娟娟同学也认为:“徒法不足以自治,中国古代法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张琦同学讲道:“首先,我想从天理角度思考其与《唐律·名例律》的关系,在封建社会,我们认为皇帝的权力是上天赋予的,所被称为天子。因此在名例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十恶中排在前三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另还有大不敬之罪。这就是要确保天子的统治地位,确保天的代言人威严不可侵犯。其次,在人情上,我认为更多的是皇帝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给予特权阶级和官僚们的人情,比如“八议”制度以及“请、减、赎、官当”等特权,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种人情也是局限在当时的封建体制以及以君权、父权、夫权为中心的伦理体系中的。”

最后,穆老师做出总结:“天垂象,圣人则之。然政者,正也。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天理施于君王,君王赖于社群,以礼、仁修身布政,且国法辅政助化。《唐律疏议》中将天理人情国法紧密结合在一起,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其优秀的法治思想。”

明德堂读书会在穆老师的指引下,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中结束,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研读《唐律·名例篇》受益匪浅。(2017级法硕 陈如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