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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15:54:39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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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学校逐级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组成

第五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修订相关制度、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七条各学生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各班级的认定评议由班长组织班委会及学生代表进行。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时,应适当考虑向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倾斜,在认定过程中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高消费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无故在外租房居住、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一条依据学生的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特别困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别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者。

比较困难:单亲家庭,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失业或一方失业、无固定来源者,农村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来源少者;

一般困难: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力、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农村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班级、年级、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宣传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开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并向所在学院班级提交《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乡镇(街道)一级的家庭经济情况的信函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班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后报年级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进行评议后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学院应将评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征求学生个人意见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出现异议,师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各学院在完成评定工作后,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建档建库工作,并上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及动态管理工作,适时做好数据库的整理、筛选、新增等工作,使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

(一)引导学生积极受助。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通过班会、主题活动等形式,帮助受助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能以感恩的心回报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按规定进行惩戒。

(三)建立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谈话制度。保证每学年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谈话一次,特别针对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精神状态,摆脱心理压力,培养积极向上的进取意识,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 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