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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08 00:00:00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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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法学院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有关会议做如下规定:

一、会议名称、召集与召开、职权及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一律应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具体按照《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兰理工法发【2015】1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院务会

院务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及科级干部参加,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或院长指派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一般在每周一上午10点召开。院务会的主要职权是:对重要事项进行通报和协商,但不做决策。通报学校中干例会内容、近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及处理临时性的重要工作或突发性问题。  

(三)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大会是法学院全体教职工的重要会议。教职工大会由学院办公室召集,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原则上应于周二下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应随时召开。教职工大会的主要内容:学习党的理论和高等教育理论;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学院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安排具体工作。

(四)中心组会议

中心组会议由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参加,一般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科级干部列席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适当放宽列席人员。中心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央、省委及学校重要会议精神,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高等教育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中心组成员每年要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读书笔记,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心得或论文。

(五)民主生活会

学院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参加,党外处级干部、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及科级干部列席参加。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全面总结班子、个人的思想、工作情况,班子成员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列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党总支会议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召集,参加人员为总支部委员。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必要时可以邀请党支部委员、院系(室)行政领导、群众组织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理论;贯彻中央、省委以及学校党委的各项要求,确定学院党的思想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并制定工作计划;研究落实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以及党总支、党支部中有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重要问题 ;研究指导工会、团总支、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研究讨论统战工作;研究落实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审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和年度(学期)发展党员计划。

需要表决的事项如实到人数达不到应到人数的一半,会议不能进行表决。

(七)学术委员会议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对科学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审定(决策)的最高机构,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副教授、学科带头人组成,任期三年。主要职责为:审议学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

(八)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全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专家组成。教学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任期三年。委员会由教学副院长主管。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评议,推荐校级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评定院级优秀教材,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名单。审定院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审议、申报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评定院级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及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审议、推荐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会同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做好教学评价工作。年初讨论、审定教学经费预算报告和重大教学投资项目。年终审查教学经费情况。

(九)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法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决策机构。其职权、召集及召开、议事规则、记录等由《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施行)》另行规定。

二、会议要求

(一)学院会议均应有考勤。

每位教职工均应积极参加应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参加会议者,应提前向学院主要领导或主持人请假。

教职工参加教职工大会的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缺席(含请假)达到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一者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缺席(含请假)达到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为基本合格。

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缺席(含请假)年度所应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者,或连续无辜三次不参加应参加会议者,应酌情调整出相应机构,且下一年度内不能参加学院所有评奖评优及其他竞争性受益项目的评选。

(二)学院会议均应有记录。

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一般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其他会议的记录人,参照该会议有关规定执行,或由该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指定。